萧瀚

京市公安局具有惊人的破案效率,他们花了六个月的时间,传讯、非法剥夺自由多人,除了郭玉闪、何正军甚至被送检起诉,黄凯平、柳建树也曾数月被非法羁押,警方将传知行研究所翻了个底朝天──简直是要拆掉这座小庙的架势。

在用尽了这部伪《刑诉法》(一个犯罪嫌疑人连沉默权都没有、审前羁押被视为理所当然,想关多久关多久的“刑诉法”,当然是部恶法伪法)授权警方滥用权力肆意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特权之后,北京市警方终于拿出了一份公文号为“京公预诉字【2015】1005号”的所谓《起诉意见书》,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建议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郭玉闪和何正军。

“起诉意见书”写道: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07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玉闪等人成立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南门资源楼307室),利用德国博尔、诺曼、美国CIPE、加拿大PI等境内外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及美国使馆提供的资金,针对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社会民生等多个社会领域进行调研,撰写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及文章,在大学等社会场所开办演讲会,编制演讲稿文集,郭玉闪、何正军负责将调研报告、文集非法印刷成书籍并进行发放。2007年至2014年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图书1万9千余册(已鉴定)。”

虽然人们或许能想象警方几乎带着权力胎记的随意、恣肆和颟顸,但像这样一份所谓的“起诉意见书”依然让人瞠目结舌,“起诉意见书”中罗列的这些所谓罪行不但不像控诉更像是表彰,“针对中国税制改革、教育平权、法制改革、社会民生等多个社会领域进行调研,撰写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及文章,在大学等社会场所开办演讲会,编制演讲稿文集。”这简直太像是感动中国十大杰出人物的功绩罗列了。这样的起诉意见书,正如杨支柱先生所说“公众一看就知道是谁在犯罪”。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其核心是未经许可对专营、专卖物品,或各种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买卖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传知行所印刷的报告肯定不是专卖物品,也不是批准文件。1998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刑法相关规定的第三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做了解释:即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印、发行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对涉及经营的金钱数额进行详细规定,包括: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在以上三项若涉及金额或数额巨大,可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至此,所谓非法经营罪里针对“非法出版物”的问题可谓基本上已经说清,传知行印制的系列研究报告原本不为牟利,故不存在出售问题,就谈不上什么经营──除非把免费赠送也视为经营。

以《起诉意见书》中这句“2007年至2014年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图书1万9千余册(已鉴定)。”而论,显然警方要追究的是传知行印制了“非法出版物”。

那么,什么是所谓“非法出版物”? 2011年3月25日,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发布的第52号令,即《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 》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这些就是非法出版物,其中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修订)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是指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包含下列某一项内容的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中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当局对出版进行极其严厉的管制,从上述法条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管制分别从出版程序和出版内容两个方面进行。

从程序上说,未经官府批准出版的一切出版物都是非法出版物,他们通过官营出版社和新闻出版署对书号、刊号的掌控来确保程序管制的确定性,这样一来,一切书籍和刊物的出版就全部被监控于国家机器之下,出版社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官府出版管制的代理机构,理论上说,官府可以做到自己不喜欢的书刊一本都出不了。而在西方,出版自由问题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解决,至少在出版程序上,自由国家不存在由政府硬性规范的统一书号刊号制度,因此不可能有什么书号和刊号的国家限制,出版社的存在和消亡也完全是公司制,由市场调整,而不由政府控制。

从出版内容上进行全面控制,是共产党对出版进行管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一堆内涵外延都极其模糊的用语,至少可以让共产党随时按需要来解释什么内容允许出,什么内容不允许出,即使前后矛盾也能自圆其说。

比如,上述法条第一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什么是反对?是说像文革时候那样有点研究兴趣的人问说什么是反对,就算是反对了呢?还是明确地说自己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才算,抑或到底谁说了算,认定的权力在谁那里就谁说了算?从这个简单的例子里,就可以知道要认定是不是非法出版物,一旦进入司法,解释权全部在权力部门,留给涉案当事人的抗辩空间微乎其微;尤其是第十项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意味着不怕你不认,我说你是非法出版物你就是非法出版物,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总之,一切由官府说了算。

将出版的程序管制和内容管制结合在一起,就是世界历史上臭名昭著的预惩制和追惩制两大书报检查制度,虽然目前即使最自由的国家也会保留民法的诽谤诉讼和知识产权救济意义上的追惩制,但这与国家机器以政治理由迫害出版人的追惩制不是一回事。目前当局结合了预惩制和追惩制的双料出版管制,使得出版自由已被事实上取缔,任何一个自由印制并且发行并不伤害他人人格权和知识产权著作的作者或其他人,都可能会因自由印制本身而遭迫害。而非法经营罪除了是个著名的反竞争保护垄断的反市场罪名外,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用于对付出版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这条“宪法”列举的政治自由,完全是纸上自由。从言论到示威这六项基本人权,任何一项,谁要不折不扣地认真行使,就一定会在监狱里甚至在坟墓里,所谓的国家机关绝对不会“玩忽职守”让你逍遥狱外的。没有违宪审查的地方,宪法不具有司法性,它的功能并不比废纸更高;再者,在具体的日常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一切权柄都掌握在共产党官员的手里,谁有权谁说了算,谁更有权说了更算。包括最高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各种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只是为权力做出解释,而不是对公平正义的道理做出解释。

通过种种立法,上述“宪法”第35条里列举的基本人权、政治自由看上去在中国是确实存在的,实际却不许行使。例如绝不会在《刑法》里规定“自由言论罪”──它会按照与此相应的模型制定一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样道理,《刑法》里也没有“出版自由罪”,但有“非法经营罪”;不会有“结社罪”,但有“颠覆国家政权罪”;1989年制定《游行示威法》之后,在1997年制定新刑法时意犹未尽,遂有不顾颜面直接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之举,并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做补充,尽可能360度无死角地取缔中国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这一基本人权。

理解了伪立法者上述良苦用心,就能明白,所谓非法经营罪,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用来对付出版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即使没有经营行为也被强行按上“非法经营罪”惩罚的荒谬之举。

应该说,立法机关没有考虑到像传知行这种纯属公益的研究行为中的正常的、非公开出版的小规模印制行为,对于如此普通的行为,警察部门要将其构陷成犯罪应该怎么办?如果北京警方针对传知行的指控能够成立,那么将出现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结论──无论是非正式出版的自行印制行为,还是如《起诉意见书》里所刻意列出的利用境外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法治、经济问题研究活动,工作得最多、现在都还在每天每时进行相同性质工作的主要主体,应该是各高校的院系以及校内的研究机构,以及各种国有研究机构。国际性的学术协作,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完全正常、合法的工作,为什么到了传知行就成了非法了呢?如果传知行因为利用了外国资金进行研究工作,印制了一些研究报告,所以应该被取缔,具体负责人和操作者应当被处以“非法经营罪”的话,那么北大、清华、人大、中央党校等中国所有的大学以及包括社科院在内的所有各类研究所,是不是也应该被取缔,校长们是不是也应该被关进监狱坐牢?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除非再来次“文革”还差不多。传知行实在太干净太廉洁,害得警方搞了六个月,抓了一大批人,除了抄走几本传知行自行印制的研究报告外,啥东西也没找着,这构陷大业实在太过艰难,现在只好这么乱七八糟就拿给检察院了,早送走早了事儿。

作为一家NGO,传知行多年来除了参与大量社会公义事业和研究工作,最出色的一件事是其负责人郭玉闪曾于2012年组织营救了陈光诚,此事震动了世界,也令警察国家感到大失颜面。早在陈光诚去美国当年,中国最德高望重的律师张思之先生便以八个字提醒郭玉闪说:“事情漂亮,代价太大!”不到三年,此话便不幸应验。于是,再加多年来党国眼中钉肉中刺的NGO形象,传知行、郭玉闪和何正军才有今日之祸。

王小波在《知识分子的不幸》中写道:

“‘知识分子最怕活在不理智的年代。’所谓不理智的年代,就是伽利略低头认罪,承认地球不转的年代,也是拉瓦锡上断头台的年代;是茨威格服毒自杀的年代。我认为,知识分子的长处只是会以理服人,假如不讲理,他就没有长处,只有短处,活着没意思,不如死掉。”

由于这国的历史,向来是容不得知识分子讲理的,当代官府依然容不得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内的政治自由和基本人权。即便如此,依然有浦志强们因自由言论而身陷囹圄,也有沈勇平、郭玉闪、何正军们因自由出版而遭迫害,为讲理时代的到来而奋斗。我并不知道他们能否成为未来中国的希望,但我知道,他们的勇敢,既是人作为个体为自己的自由和尊严付出的代价,也是人作为群居动物爱邻如己的牺牲,是自尊和公义的荣耀。

(作者萧瀚,知名专栏作家,中国政治观察者,致力于中国的改革和转型研究。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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